附錄 GB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
《GB 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規定我國畜禽肉水分含量正常范圍如附表1所示。
附表1:畜禽肉水分*
品 種 | 豬 肉 | 牛 肉 | 羊 肉 | 雞 肉 |
水分含量 | ≤77% | ≤77% | ≤78% | ≤77% |
冠亞SFY-30R肉類水分檢測儀可廣泛應用于一切需要快速測定水分的行業,如肉類、注水肉、豬肉、肉干、冷凍肉、肉脯、牛肉、羊肉、肉末、肉粒、鴨肉、豬肉脯、風干肉、注膠肉、注水牛肉、鮮肉、冷鮮肉、羊肉片、冷凍食品、火腿腸等中的水分含量。
1、稱重范圍:0-30g
2、水分測定范圍:0.01-100%
3、稱重zui小讀數:0.001g
★★JQR稱重系統傳感器
★★SFY系列商標號:8931081
4、樣品質量:0.5-30g
5、加熱溫度范圍:起始-160℃
★★加熱方式:可變混合式加熱
★★微調自動補償溫度zui高10℃
6、水分含量可讀性:0.01%
7、顯示參數:7種
★★紅色數碼管獨立顯示模式
8、雙重通訊接口:RS 232
9、外型尺寸:380×205×325(mm)
10、電源:220V±10%
11、頻率:50Hz±1Hz
12、凈重:3.7Kg
注意事項:
1、取樣程序應使所取原始樣品盡可能有代表性,取樣部位和樣品量能滿足分析項目的特殊要求,取樣量不得少于分析用樣、復驗和留樣備查的總量。
2、取樣工具應清潔、干燥,不得影響樣品的氣味、風味和水分組成。
3、鮮肉必須用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檢樣和復樣應冷藏保存于密閉容器內,防止樣品變質或水分損失。
4、采樣后應盡快安排檢測,分析樣品較多不能超過24小時,備查留樣應保存在0-4℃之間,防止肉樣解凍時水分損失。
5、若檢測結果水分含量超過77%,判定該被檢樣品水分含量超標,為不合格品,而不能隨意判定為“注水肉”。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理》第十一條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