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修改采用下列歐盟技術規范:CEN/TS 14774-1:2004((固體生物質燃料水分測定方法烘箱干燥法第1部分:全水分仲裁法》;CEN/TS 14774-2:2004((固體生物質燃料水分測定方法烘箱干燥法第2部分:全水分簡化法》。
本標準根據上述歐盟技術規范重新起草。本標準附錄A中列出了本標準章條編號與上述歐盟技術規范章條編號的對照一覽表。
考慮到我國國情,在采用上述歐盟技術規范時,本標準作了一些修改。有關技術性差異已編人正文中并在它們涉及的條款的頁邊空白處用垂直單線標識。在附錄B中給出了這些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的一覽表以供參考。
為了便于使用,對上述歐盟技術規范還做了編輯性修改。
本標準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4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煤炭分析實驗室。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宏圖、孔令坡、毛光劍。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生物質燃料全水分測定方法的儀器設備、測定步驟、結果計算、精密度等,在仲裁分析時應采用方法A。
本標準適用于固體生物質燃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1923固體生物質燃料檢驗通則
GB/T 2873。固體生物質燃料樣品制備方法
3方法提要
3.1方法A(仲裁法)
稱取一定量的固體生物質燃料試樣,于105℃±2℃的溫度下,在空氣流中干燥到質量恒定,趁熱稱量。根據樣品干燥后的質量損失并經浮力校正后計算出全水分含量。
3.2方法B(簡化法)
稱取一定量的固體生物質燃料試樣,于105℃±2℃的溫度下,在空氣流中干燥到質量恒定,趁熱稱量。根據樣品干燥后的質量損失計算出全水分含量。
4儀器設備
4.1空氣干燥箱:帶有自動控溫和鼓風裝置,能將溫度控制在105℃±2℃范圍內,有氣體進、出口,有足夠的換氣量,每小時換氣5次以上。
4.2托盤:由鍍鋅鐵板或鋁板等耐熱、耐腐蝕材料制成,其規格應能容納300g樣品,且單位面積負荷不超過1g/cm2。
4.3天平:感量0.1g。
5樣品制備
粒度≤30mm的全水分樣品,質量不少于2kg。樣品按照GB/T 28730的規定制備。
6測定步驟
6.1樣品質量核查
在測定全水分之前,應檢查收到的樣品是否用密封防水容器包裝,并與容器標簽所注明的總質量進行核對。如果稱出的總質量小于標簽上所注明的總質量(不超過1%),并且能確定樣品在運送過程中沒有損失時,應將減少的質量作為固體生物質燃料試樣在運送過程中損失的水分質量,計算水分損失百分率,并按6.5所述進行水分損失補正。
6.2樣品的稱量
稱取樣品之前,將樣品倒在干凈的平面或托盤上,混合均勻并攤平,用棋盤法取樣。
6.3方法A(仲裁法)
6.3.1在預先干燥和已稱量過的托盤(Ml)內迅速稱取粒度≤30mm的樣品300g±10g(稱準至0.1g),平攤在托盤中。使得每平方厘米的樣品不超過1g。同時稱量一同樣的空白托盤(m4)。
6.3.2將盛有樣品的托盤(M2)和空白托盤一起放人105℃±2℃的空氣干燥箱中,在鼓風條件下干燥。*干燥2.5h。取出樣品,趁熱稱量(m3)以避免樣品和托盤吸收水分。同時趁熱稱量空白托盤(m5)。
6.3.3進行檢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至連續兩次干燥后的質量減少不超過0.5g或質量增加為止(達到質量恒定)。以上稱量均稱準至0.1g。在質量增加的情況下,采用質量增加前一次的質量作為計算依據。
注:達到質量恒定的時間取決于試樣的粒度、干燥箱內換氣速度及樣品層厚度等因素。
6.3.4結果的計算:
按式(1)計算固體生物質燃料試樣的全水分:
6.4方法B(簡化法)
6.4.1除不進行空白托盤試驗外,其余步驟同方法A。
6.4.2結果的計算:
按式(2)計算固體生物質燃料試樣的全水分:
6.5水分損失補正
如果在運送過程中固體生物質燃料的水分有損失,則按式(3)求出補正后的全水分值。
當M1大于1%時,表明固體生物質燃料在運送過程中可能受到意外損失,則不可補正,但測得的水分可作為實驗室收到樣品的全水分。在報告結果時,應注明“未經水分損失補正”,并將容器標簽和密封情況一并報告。
7方法的精密度
全水分測定的重復性限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