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紡織纖維水分測試的諸多方法中,我國國家標準規定烘箱法為仲裁檢驗和紡織廠質量控制檢驗的基本方法。本論文從不同角度比較以下標準:GB/T 6500—2008《毛絨纖維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GB/T 6102.1—2006 《原棉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GB/T 6503—2008《化學纖維 回潮率試驗方法》、GB/T 13835.4—2009《兔毛纖維試驗方法 回潮率 烘箱法》、GB/T 9995-1997《紡織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測定 烘箱干燥法》(以下簡稱為五個標準或者以標準編號代表該標準),得出測定回潮率/含水率的存在差異,并提出一些建議,給各個企業和相關檢測部門提供參考。
GB/T 6500—2008《毛絨纖維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
GB/T 6102.1—2006《原棉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
GB/T 6503—2008《化學纖維 回潮率試驗方法》
GB/T 13835.4—2009《兔毛纖維試驗方法 回潮率 烘箱法》
GB/T 9995—1997《紡織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測定 烘箱干燥法》
GB 9994-2008 紡織材料公定回潮率
YCT 169.7-2009 煙用絲束理化性能的測定 第7部分:回潮率
稱量范圍:100g
稱量分度值:0.01g
溫度范圍:室溫~160℃
回潮率測試范圍:0.01-1000%
回潮率可讀性:0.01%
顯示:彩色7寸觸摸屏,回潮率%、濕重g、干重g、測試時間s
測試模式:自動、定時、自定義
工作環境溫度:-30℃~+50℃
工作環境濕度:10%RH~90%RH
外型尺寸:380×205×325(mm)
電源:220V
頻率:50Hz±1Hz
凈重:4.5Kg
3.1 GB/T 6500—2008《毛絨纖維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
標準中規定:分梳駱駝絨、分梳山羊絨(50g/個),洗凈毛、分梳牦牛絨、毛條(80g/個),應在樣品容器打開以后不超過1min內的時間內立即快速地將試樣調整至規定質量,并記錄其烘前質量,至0.01g。
3.2 GB/T 6102.1—2006《原棉回潮率試驗方法 烘箱法》
標準中規定:從樣品容器中快速取出樣品,剝去樣品表面棉層,取出中間部分,用天平稱取50g試驗試樣,至0.01g,每稱取一個試驗試樣不應超過1min。自取樣到稱樣,存放時間不應超過24h。
3.3 GB/T 6503—2008《化學纖維 回潮率試驗方法》
標準中規定:化學短纖維按照GB/T 14334-2008《化學纖維 短纖維取樣方法》中規定取120g作為試驗樣品。化纖長絲實驗樣品合并繞絞(保證每個卷裝都取到),剪取2個試樣,60g/個。試驗次數:每批2次及以上。存放時間不超過24h。
3.4 GB/T 13835.4—2009《兔毛纖維試驗方法 回潮率 烘箱法》
標準中規定:從樣品容器中快速取出樣品,用天平稱取50g試驗試樣,至0.01g,每稱取一個試驗試樣不應超過1min。共8個試驗試樣。
3.5 GB/T 9995—1997《紡織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測定 烘箱干燥法》
本標準中對于如何取樣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只是簡單陳述:
按照相關產品標準或者相關協議抽取樣品;取樣應具有代表性,并防止樣品中水分有任何變化;要求在取樣過程中每個試樣在30s內調整到所需重量。
3.6.1 取樣方法
散纖維:取包裝的中心位置。
長絲/紗線:具體要求根據樣品實際狀態選擇。若是公定回潮率高的紡織材料,如棉,粘膠,羊毛等,或者是經過特殊處理的紡織材料,如經過拉毛的紗線,表面經過親水處理的材料等,要在拿到樣品10min之內快速去皮→取樣定重→密封,即用銳利器具(如刀片等)切去外層1/3材料,1min內定重密封,4h內完成測試;若是回潮率低的,如滌綸等,可以用絞紗法取樣,但也要在10min內完成取樣。取樣后應迅速放入密封的試樣容器中,并及時稱量,毛絨纖維要求樣品自取試驗樣品至稱取試驗試樣,樣品存放在容器中的時間不超過8h,其他的材料要求在取樣后24h內完成。
烘前應將稱好的試驗試樣撕松,撕松時下面放一張光面紙,撕落的雜物應全部放回至試驗試樣中。
注意:對于測定標準回潮率的樣品,要先烘干獲得干重m2,然后在標準條件下進行調濕24h再稱取平衡后的質量m1,計算得到標準回潮率。